解读 |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8年4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并批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其实早在2011年,广州市政府就已经出台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并一举成为全国首部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规范性文件。到了2015年,又基于《暂行规定》修订并颁布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现在2018年,又在《规定》的基础上颁布了更加细化的改进版《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当然啦,相比于此前出台的两部地方规范性文件,此次颁布的《条例》作为人大通过正式立法程序制定的地方 法规,将更具效力和权威性。
但据R先生观察,其实很多小伙伴都不了解这部默默颁布的《条例》,甚至根本没听过(直到近日,公司接到环监所的告知书——贵单位已被确定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单位)!那么,下面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条例》吧,毕竟上面说了垃圾不分类可罚两百元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我国的垃圾分类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对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不够规范,实际操作中难以形成约束。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垃圾分类不是一个口号,也不是一个动作,而是一个产业链,源头减量更需要加强对工业生产的监管和对公众的教育。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 利用的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厨余请不要混入纸巾等等废弃物!)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前三类分不好就会沦为其他垃圾,其结果将是焚烧和填埋)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这是典型的“四分类”,同时与“二分类”、“三分类”并存,但实际上并未发挥其作用,目前仍主要依靠拾荒体系来维持,在垃圾分类产业链未建立起来之前,大部分工作都是徒劳。
第四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我们可以把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称为前端,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称为后端,两者要结合起来才有效,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导致垃圾分类失败!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这就是我们常说中的“三化”,思路是正确的。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垃圾分类要纳入政绩考核。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规划、农业、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太多了,有点绕... 希望能通力合作解决垃圾污染的问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也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了,天天喊垃圾分类会让民众反感,民众常说的“我们分了也没用,清洁工还不是混在一起”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政府、企业、NGO 应该各司其职,同时让更多热爱环保事业的年轻人加入。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来穗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来穗人员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